原告廖远中与被告洪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洪孝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远中归还借款本金1146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146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10%为标准,从2025年2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洪孝敏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元(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3200元,因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故案件受理费相应减少为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被告洪孝敏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