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3441号原告福清市闽江调水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福清市恒达苏铁种苗场、福建福曼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南湖苏铁开发有限公司、福清市兴盛苏铁开发有限公司、福清金向荣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4日15时3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