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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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伟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安市恒鑫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林伟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安市恒鑫通建材有限公司租金9,262.6元及利息;2.林伟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安市恒鑫通建材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3.林伟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安市恒鑫通建材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38元;4.驳回福安市恒鑫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98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赛岐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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