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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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滨海、福建盛鑫彬叁合雨具股份公司、吴金定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对外加工装配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滨海、福建盛鑫彬叁合雨具股份公司、吴金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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