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安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翰龙服饰有限公司、冉光红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16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答辩状、证据材料、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补正、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