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丁伟莲与被告黄斌、黄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伟莲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44500元(该利息暂算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黄靖对黄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黄斌追偿;三、驳回丁伟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丁伟莲负担127元,由黄斌、黄靖共同负担178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