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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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木旺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3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顺昌支行)与被告范木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范木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信用卡(卡号6228110003269610)透支金卡本金34,875元及违约金、利息(截至2024年12月19日已结欠违约金3,908.21元、利息 3,597.42元,此后的违约金、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利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范木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190371219464)透支本金23,671.04元及违约金、利息(截至2024年12月19日已结违约金2,673.87元、利息2,519.27元,此后的违约金、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违约金、利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1,581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范木旺负担。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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