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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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汝华

原告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汝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徐汝华向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5035.06元及租金违约金4160元;2.判令徐汝华向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5900元、补配原车钥匙费用1000元及收车费用1000元;3.判令徐汝华向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缴停车费83元、违章处罚700元及违章违约金8100元;4.判令徐汝华向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因参与活动已兑现的优惠费4500元;5.判令徐汝华向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以上款项扣除押金后总计21978.06元;6判令闽杉(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汝华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7.判令徐汝华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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