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和鑫与被告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哲皪、王颖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哲皪、王颖共同立即退还付和鑫培训费9500元;2.判令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哲皪、王颖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