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欧长兴与被告林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林嵘向欧长兴支付劳务费822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1年12月6日起计至款项偿清之日止);二、林嵘向欧长兴支付因本案已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1600元;三、林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