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邵凤勤与何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何磊退回不当得利款项共计38280元。2.判令何磊承担全部诉讼费。3.判令何磊支付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828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2年3月27日到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