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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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碧霞

原告福州荣畅行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碧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02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78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车服务费15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章违约费用2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1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证件补办费200元;7.判令被告承担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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