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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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钧仁、钱庭辉、李钧淦、赵开仁、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李官明与被告李钧仁、黄宝华、钱庭辉、刘纹、陆昌生、李钧淦、赵开仁、第三人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闽010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李钧仁在其未出资的918万元范围内对(2024)闽0111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李官明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黄宝华在其未出资的891万元范围内对(2024)闽0111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李官明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钱庭辉在其未出资的891万元范围内对(2024)闽0111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李官明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刘纹在其抽逃出资4289700元范围内对(2024)闽 0111 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李官明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李钧淦在其抽逃出资4419700元范围内对(2024)闽 0111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李官明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判令陆昌生在其抽逃出资4289700元范围内对(2024)闽0111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李官明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判令赵开仁在其受让股权的2000万元(其中429万元)范围内对刘纹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8.判令李钧仁、黄宝华、钱庭辉、刘纹、陆昌生、李钧淦、赵开仁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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