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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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党旭宁

原告福州行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旭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闽A5L800车辆的《汽车运输经营服务合同》于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服务费7200元及滞纳金(以24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2年11月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9日为726.92元;以24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3年11月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9日为382.14元;以24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4年11月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9日为53.8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 元;以上合计28362.87 元;4.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将闽A5L800号车辆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同时将该车辆的营运证等有关证件归还原告;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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