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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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山峰

原告赖晓安与被告周山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一、周山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赖晓安车辆维修费1400元;二、驳回赖晓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山峰负担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由赖晓安负担18元(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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