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异议人刘永华与顺昌县农废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刘永华申请追加福建省零碳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1.追加福建省零碳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2024)闽0721执恢3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福建省零碳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顺昌县农废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