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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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高新康与被告郑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1民初10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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