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罗福祥与被告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红偿还原告手机回收款1887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红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08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