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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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钳治、蔡昌龙、谢汉雄

本院受理原告苏佩芳、苏亦萍诉被告蔡钳治、蔡昌龙、谢汉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契约》;二、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返还共同原告购房款1003701元。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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