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雪芳诉被告叶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叶少山立即偿还原告刘雪芳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26335.27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