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俊达与被告阮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7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24年10月1日开始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为标准计算利息,计算至前述费用付清为止,暂计至2024年10月14日止为74.26元(利息计算方式:57000*(3.35%/360)*14),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为:57074.26元。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769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