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梅琴与被告韩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韩西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42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