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子勋与被告叶少山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叶少山立即向原告支付按每月1000元标准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共50个月)的抚养费5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887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