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孙雪峰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第三人孙海章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第三人孙海章之间就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新槐408号水岸阳光9幢1701室的抵押权无效。二、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立即办理解除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417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被告提交)、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6月12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