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1民初651号原告江善陆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铭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声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