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银仔与被告吴青松、叶宏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3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黄银仔与吴青松、叶宏焕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2.判令吴青松、叶宏焕支付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止应付而未付的租金90000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滞纳金至该款全部支付之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5年1月31日止应付滞纳金为95400元);3.判令吴青松、叶宏焕支付水电费6076.12元;4.判令吴青松、叶宏焕支付违约金1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吴青松、叶宏焕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即2025年5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