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森与被告成都中建万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15时永春县人民法院石鼓人民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