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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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阮双湘(NGUYEN SONG SUONG)(越南西宁省盏庞市社福平社平和邑)

本院受理原告林智辉与被告阮双湘(NGUYEN SONG SUONG)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 民初 6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林智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 2025 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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