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婷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健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达武、南平市建阳区巨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永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闽0703民初844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健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巨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私教充值费用7200元、游泳年卡费2180元,共计人民币9380元;2、被告周达武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吴永帆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私教费7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用由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健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达武、南平市建阳区巨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吴永帆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证据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024)闽 0703 民初844号、(2024)闽 0703 民初 844号之一、(2024)闽 0703 民初 8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4)闽0703民初84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0日8时3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并定于2025年6月20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