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田东与被告福建格讯建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黄田东起诉请求判令:判决被告福建格讯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田东3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五十分(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