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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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绍忠

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77号原告青岛仟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绍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刘绍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仟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6,840.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未付款当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青岛仟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租赁物众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J8B2D5D5JG506743)变卖或拍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青岛仟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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