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健、赵亚静与被告洪祥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为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2024年10月21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218.41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