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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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建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忠荣与被告黄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2、本案实际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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