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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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鲤城区阿巧家政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翁恺龙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阿巧家政服务中心、李秀金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5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泉州市鲤城区阿巧家政服务中心退还剩余佣金732元;2.李秀金赔偿翁恺龙因隐瞒病情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检查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共计 40000元;3.泉州市鲤城区阿巧家政服务中心与李秀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 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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