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锡赏与被告张如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426民初509号),吴锡赏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张如骁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如骁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