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胡玉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玉楼诉请:1.判令张伟、卓家敏偿还借款30000元及截至2025年2月12日止的利息13135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2.判令张伟、卓家敏向胡玉楼返回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张伟、卓家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如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