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被告孙宏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