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城厢烨晟干货商行与被告陈锦钢、陈钰锴、郑钦辉、黄明辉、郑尧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24 民初478号上诉状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蓬莱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