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勇与被告黄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6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11月1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8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