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远水与被告洪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2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洪来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远水借款 30000 元,并支付自 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洪来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