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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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薛有云(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北片186号)

本院对原告施程立与被告薛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程立偿还借款本金1255006.25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2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4%计算)。案件受理费28077.3元,由被告薛有云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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