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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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同木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岗与被告陈同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同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岗欠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2.4%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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