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金新兵诉福建小渡啤酒有限公司、深圳达尔摩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环际优品(广州)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国吉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顾耘通、阮玉刚、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743号。原告诉请:1、共同返还原告金新兵保证金30万元;2、共同返还原告金新兵代理费11.2万元;3、共同返还原告金新兵入股金26万元;4、共同返还原告金新兵未提现金额351573.94元。上述4项共计1023573.94元,扣除福建小渡啤酒有限公司已经发货的5728件啤酒(一件24瓶,一瓶价值2元)为274944元,实际应当返还原告合计748629.94元。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答辩状模板、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0日9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定于2025年6月17日11时45分在第八法庭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