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海吉星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105民初12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