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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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施迎新、郑萍、郭廷华、何亚妹(施迎新、郑萍的户籍地址均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东路49号。郭廷华、何亚妹的户籍地址均为: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下一村桥南路46号施迎新的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11012570。郑萍的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0811256X。郭廷华的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07153337。何亚妹的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307213266)

本院受理原告施建进诉被告施迎新、郑萍、郭廷华、何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433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施迎新、郑萍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2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自2023年11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2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自2023年11月2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6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自2023年12月1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15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自2023年12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6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自2023年12月2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郭廷华、何亚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5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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