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张碧梅、丁鸿岩、泉州市鲤城区锦忠花卉商行(个体工商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泉州市鲤城区锦忠花卉商行(个体工商户)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60000元及从202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尚欠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2月21日利息15047.33 元、罚息 43757.01 元、复利 749.43 元,小计 59553.77元),合计 2019553.77 元;2.被告丁鸿岩、张碧梅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丁鸿岩、张碧梅履行抵押担保义务,依法拍卖、变卖其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丰泽区刺桐东路湖心街北侧湖心苑3号楼506、丰泽区刺桐东路湖心街北侧湖心苑 3、4 号楼(28),原告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 2025年5月26日上午9时 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