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左丽珍与被告占利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准予左丽珍与占利春离婚;2.婚生子女占湘婷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