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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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赛青

本院受理原告蔡镜清与被告吴雄顺、第三人吴金灿、洪锦凤、陈松强、何赛青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调查取证材料等。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资产中的浮桥项目投资款119658.34元;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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