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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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志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林志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5840元及利息(利息以58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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