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宝森与被告周洪云、漳州市鸿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32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们应到本院生态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宣判。特此公告。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3